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4〕16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完成在162家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实现试点城市建立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目标,请你们按照《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要求和我部关于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的有关安排,督促本地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重点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尚未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城市,自今年起建立此项制度,及时发布价位信息。请各地区将各城市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文件、资料(一式2份)及时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