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安字〔1992〕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劳动部协助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函》(保函〔199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制定《中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应以劳人护〔1984〕27号《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原则;对发放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制定某些普通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时,应参照各地同工种的发放标准;讨论稿中,对各发放标准的制定依据,应附说明。
二、 你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与我部及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会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