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部
发文日期1991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薪字〔1991〕27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最近,我们收到商业部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的《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91]商社联字第1号)。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等单位也已同人事部联合发文,对这些行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奖励升级。
全国性劳动模范是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奖励升级的。如果各行业劳模的部分奖励标准都自行提高到全国劳模的水平,加之可能造成的重复奖励,不利于工资工作的整顿。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用升级的办法进行奖励不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奖励办法也需改革整顿。我们建议,今后备行业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不宜再延用升级的办法,可改为发一次性奖金的办法进行奖励。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工资、奖金方面治理整顿的有关问题和办法,以解决政出多门问题,待形成具体意见后再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