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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5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我国政府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具有严格核查制度的军控条约,按《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决不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禁止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其他国家从事上述活动;销毁现存的一切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因此,《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反映了全世界人民的愿望,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欢迎,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一条约。

为了确保《公约》的基本义务和具体规定切实得到遵守,《公约》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核查制度。按《公约》规定,在民用化工方面,我国政府必须每年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宣布受《公约》监控化合物的生产、加工、消耗、进出口量和有关设施以及所有有机化合物生产设施的年生产量和计划量。此外,对民用化工还规定了严格的现场核查制度,所有与可用于化学武器生产的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和与原料有关的设施必须接受现场核查及可能的质疑性核查。《公约》预计1995年1月生效,《公约》生效后30天内必须对民用化工进行全面的“初始宣布”。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公约》,并将认真履行所签定的这一国际协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确定化工部为民用化工执行《公约》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公约》的有关工作,统一由各地化工厅(局)负责。各地化工厅(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管理条例,实行大行业统一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因民用化工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必要时成立民用化工执行《公约》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现在开始就要安排力量,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抓紧做好履约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初始宣布”的数据统计工作。这项工作完成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声誉。此项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军队所属化工企业向所在地方政府化工厅(局)申报有关数据,同时抄报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各地人武部门要协助地方做好厂址宣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今后进行年度宣传和接受国际核查打下基础。《公约》是一项无限期有效的公约,一切工作必须从长远来考虑,认真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创造必要的条件,协助建立数据申报渠道,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化工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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