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厅字〔1996〕37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规模数量增长过快,重复建设,人员素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精神产品质量。一些单位出版、刊载、播出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甚至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作品和节目,社会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中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中散、滥现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治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转变。各项治理措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所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利于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明显、富有活力的发展格局,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治理工作总的安排是:一九九七年上半年调查研究,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刹住散、滥现象发展势头;而后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落实治理措施,完善有关法规制度,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基本改变散、滥状况。

二、 报刊业的治理

重点转化内部报刊,压缩待业报刊。

(1)创办报刊,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创办科技期刊,要纳入全国报刊发展总体规划,由国家科委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后批准。

(2)今后三年内,公开改造的报刊总量基本持平,着重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3)重新划分报刊管理类别。第一类为国内外改造的报刊,第二类为国内改造的报刊,第三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改造的报刊。

(4)转化内部报刊。将现有的部分内部报刊,改成在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再列入报刊系列,不在社会上改造,并不得盈利,不得刊登广告。现有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报刊,经审查,可批准一部分改为国内改造或省内改造的报刊。

(5)待业性报纸主要由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今后不再批办省部级以下的待业报、企事业报;对现有质量高的,经审查可保留一部分,其余的原则上要逐步取消;对行业期刊和企事业、社团办的期刊,要大力压缩,加强管理。

(6)对违反规定,质量差和不具备应有条件的报刊,要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办。

(7)整顿报刊发行,严禁摊派等不正之风。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

三、 广播电视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设台和乱播滥放的总量。

(1)设立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统一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划分给广播电视业务专用的频率、频道,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划和指配。

(2)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站)。确实需要设台又具备条件的,要报经批准。

(3)地区及地区直属机关所在的县市不分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现分设的要予以合并。市辖区不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乡镇不设电视播出机构。

(4)现有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自办少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只能播出从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的影视文艺节目。

(5)对现有省以下教育电视台要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不具备条件的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今后不再批建县级教育电视台。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教育电视台不得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6)企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台改为有线电视站,并与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以转播为主,可自办少量本单位新闻和专题节目,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7)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开办的各类专业台一律改称专业频道或第几套节目。

(8)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的管理。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动画片等,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引进和审查。对违反规定乱播滥放的播出机构要严肃查处。

(9)严格审批、管理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拍摄许可证,保证电视剧制作质量。

(10)以提高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率为重点,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1)尽快制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四、 图书出版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重复出版、超分工范围出版、买卖书号以及内容不健康、违反规定的图书和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止的现象和问题。

(1)今后三年内,图书出版社的总量基本持平,着重优化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认真整顿违规违纪和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出版社,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撤销。

(2)严格招待出版社专业分工规定,不得超越分工范围出版图书。对重大出版项目实行“出版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资格的不得出版有关领袖人物、军事、外交题材的图书以及百科全书、大辞典、大型古籍、地图等。

(3)加强图书出版选题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各类选题专项报批制度。采取措施解决较快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出版总量。对大型丛书套书、全集、文集、历史书籍等选题,要注意市场需求,适当控制品种,保证出版质量,出版社要严格执行编辑工作“三审制”。

(4)严格执行进口较快的有关规定,保证进口较快质量。对违反规定进口较快的,必须严肃查处,直到取消图书进口资格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5)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号),严肃查处买卖书号行为,加强图书市场管理,整顿发行秩序,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五、 音像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单位管理薄弱、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泛滥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1)对音像复制单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复制、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持有新闻出版署颁发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业务。今后三年,音像出版复制单位总量基本持平,着重优化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

(2)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光盘非法生产线和复制点。

(3)认真清理磁带复制厂(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进行整顿。

(4)加强对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资格,适当压缩具有这种资格的出版单位。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控。

(5)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严格规范音像出版单位的经营行为,严禁买卖版号,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维护音像出版业的正常秩序。

六、 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认真细致、协调一致地完成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任务。中央宣传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要分别制定报刊、广播电视、图书、音像等方面的具体治理方案,并加强经常性管理,认真执行年检、持证上岗等制度。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尽快制定管理条例。公安、邮电、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撤并的单位和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善后工作,保证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