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劳动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3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情。近三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形势好转创造了条件,同时也还存在就业难点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今后劳动就业任务更加繁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特别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工作难度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附件: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的要求,现将近三年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989年以来,由于经济紧缩,社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而7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加上前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多,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三年中在城镇安排了2170万人就业,将待业率控制在3%以下,同时妥善解决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劳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十几个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保持了在集体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就业总人数近40%的水平;通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使近两年“农转非”人数控制在300万人以下。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对扩大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打开了劳动就业的新局面。辽宁省举办“光彩杯”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待业人员走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效果很好。四川省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两年中安置农村劳动力近百万人,湖南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训练,使就业率明显提高。广东省针对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加强宏现管理,与有关地区协商建立了劳动力有组织交流的新秩序。吉林省四平市广泛动员,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三是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拓宽就业领域,提高了工作水平。目前,全国巳建立职业介绍机构7800多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等,每年为700多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建立就业训练中心2000多所,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和转业训练,每年达200多万人;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个,从业人员800多万人,成为安置就业和平抑社会待业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开展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先后为30万待业职工提供救济和保障,并在解决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和抗灾救灾中发挥了作用。
二、 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非常突出。“八五”期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3600万人,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农村还有一亿多人属于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工作面临着安排新增劳动力和消化剩余劳动力的双重任务。特别是长期以来,内陆边远地区和县镇以及林区、矿区、军工三线、铁路沿线就业难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分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近几年出现的时间集中、规模较大的农民工流动,对城镇就业形成了较大压力。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 下一步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今后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确立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战略,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为此,要把劳动就业工作的立足点由过去被动地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转变到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来,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改变国家包揽就业的做法,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积极培育劳务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新格局。要继续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城镇,主要通过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使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并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始终注意把待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在农村,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消化剩余劳动力,防止出现大批农民工集中涌入城镇的现象。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工作的“八五”计划,立足长远目标,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的落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行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并使这项工作同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实施相协调。
(二)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检查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凡没有认真落实的,要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对好的经验,应及时总结,大力推广。
(三)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规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制度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生活救济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指导他们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在积极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尽可能承担一部分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待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任务。应继续发挥主办单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厂两制”,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建立健全用工、分配、保险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创办一批新企业,扩大吸收就业的能力。
(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城市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把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延伸;同时制定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推动就业工作和劳动制度改革。应努力搞好就业训练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优先发展定向培训,注重技能训练,以适应发展生产和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合格劳动者。应广泛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和就业预测工作。对待业人员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企业自主用工提供服务。
(六)保证就业经费,努力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并逐步扩大建立就业基金的试点,使劳动就业工作得到较为稳定的投入。
(七)搞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协调,在保持城镇就业稳定的同时,疏通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互为补充的正常渠道。对“农转非”人口继续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的办法。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宏观调控,推广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四省区协调发展区域间有组织的劳务合作关系,搞城乡定点联系等经验,对方向集中、规模过大的农民工盲目流动积极进行疏导。同时搞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途径;结合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业门路。
(八)增强做好转化就业难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把就业难的突出矛盾缓解下来。要鼓励、支持难点地区和单位以自力更生为主,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有针对性地搞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待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抓紧落实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抓紧抓好转化就业难点的工作。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