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43号
施行日期1993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司法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一、 授予以下同志副总警监警衔:
斯大孝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刘荣礼 湖北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二、 以下同志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
牟新生 公安部副部长
朱达人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
陈绍基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牛 平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艾丕善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三、 以下同志晋升为一级警监警衔:
李纪周 公安部部长助理
罗 锋 公安部部长助理
四、 授予以下同志二级警监警衔:
杨继宏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马孟武 河北省邯郸地区公安处处长(副厅级)
李庆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李春法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刘振华 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校长(副厅级)
罗布旺堆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金凯 黑龙江省劳改局局长(副厅级)
吴培伦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兼劳改局局长
五、 以下同志晋升为二级警监警衔:
吕伯涛 公安部办公厅主任
徐继长 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正局级)
陆小兵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司长
张世勤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
吴晓鸣 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社长
郑国强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六、 以下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警监警衔:
张振德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常英春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王学林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陈世贤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任法医师
谢德隆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
徐炳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
吴文芝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
贾玉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
王金良 天津市公安医院主任技师
刘少聪 海南省公安厅科研所教授
七、 授予以下同志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
罗杞明 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高级讲师
肖时晖 浙江省劳改系统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八、 以下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
栾 培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
宋维和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
庄明洁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
邱大任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高级工程师
高富愿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
朱郁文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
宋吉人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吕登中 辽宁省沈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朱平山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副教授
何为民 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朱 彦 辽宁省抚顺劳改支队高级工程师
步先永 山东省第三监狱副研究员
石洪钊 山东省第一劳教所高级工程师
胡锡成 山东省第一劳教所高级工程师
孙万亭 河南省第八劳改支队高级工程师
高国栋 云南省第一监狱高级工程师
王振宇 云南省第四劳改支队高级农艺师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