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9〕129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后有关失业统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以后,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参加失业人员登记,也不统计为失业人员;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以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继续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
二、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经培训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而未就业者,均应参加失业人员登记,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