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7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一九八七年一月六日《关于拟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原则批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和《关于〈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说明》。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可据此适时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
恢复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这一国际经济组织,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创造一个较好的贸易环境,并有助于推进外贸体制的改革。请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积极协助、支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