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7〕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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