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50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9月1日起执行。
二、 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 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 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五、 在调整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学杂费等的宣传工作,使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