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17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
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
(1991年3月22日国发〔1991〕17号)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关系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农村经济的振兴。在水力资源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水电是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的重要途径。对第二批选定建设的二百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实现全国农村初级电气化而努力奋斗。
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
初级电气化县的请示
在李鹏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工作,从一九八五年开始,经过五年多的努力,现已有一百零九个县达到了初级农村电气化的标准,按期超额完成了任务。这些达标的电气化县,分布在全国二十个省、自治区的老、少、山、边、穷地区。通过五年多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建设,这些县社会面貌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96%的农户用上了电,人均年用电超过了二百千瓦时,实现了“四个翻番”、“四个促进”。
“四个翻番”:(一)发电量翻番。一百零九个县的年发电量由三十五亿七千万千瓦时增长到七十九亿四千万千瓦时。(二)工农业总产值翻番。一百零九个县的工农业总产值由一百一十七亿九千万元增加到二百六十八亿八千万元,其中工业产值由四十三亿一千万元增长到一百六十八亿元,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36.6%提高到62.4%,乡镇企业产值增长了六点三倍。(三)财政收入翻番。一百零九个县一九八九年县财政收入达二十一亿二千万元,比试点前增长二点七倍。(四)人均收入翻番。一百零九个县的农民人均年收入由二百零三元八角提高到了六百二十元四角,超过当年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水平。
“四个促进”:一是促进了山区经济全面发展。有了电,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并使二百多万农村富余劳力得以安置。水利水电的发展,使农业生产条件有了明显改善,粮食五年增长8%,群众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了电,家庭副业得到了发展,千家万户脱了贫,走上致富的路。电气化使山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二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用电普及带来教育、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农村广播、影视基本普及,电化教学得到推广、应用,社会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三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有20%的农户利用丰水电能,以电代柴,山区农副业加工、烤烟、制茶等由烧柴改用了电,每年可节约木材二百二十万立方米。四是促进全国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每年新增装机七十多万千瓦。
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实践表明,国务院关于在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依靠地方和群众的力量,积极开发当地水力资源,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县的决定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这是使山区迅速摆脱贫困,经济走上稳定、协调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既是山区物质文明建设,又是一项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同时收到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的显著效果。这是投资省、见效快,易于调动地方和广大群众积极性,迅速改变山区落后面貌的一个好办法,对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和稳定边疆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农村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目前仅开发14%,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积极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经验,建议国家予以推广。
根据李鹏总理关于农村水电建设要进一步给予支持,“八五”期间再搞二百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指示,经我们与各省、自治区研究,确定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名单。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工作,同时进一步调动地方和群众建设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继续执行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90号)中有关扶持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
二、 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八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二亿元拨改贷资金予以扶持。各级计划、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建设资金上要进一步给予支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农村水电及其地方电网的建设。
三、 小水电电价,继续执行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地方自定电价的规定。为提高小水电的还贷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意适当提高电价。一般情况,小水电电价要与大电网的平均电价相近。
四、 农村水电供电地区仿照国家给予大电网的政策,每千瓦时增收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连同“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五、 小水电的管理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继续贯彻大电网对小水电实行扶持让利政策,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六、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二万五千千瓦的中型水电站和高于三十五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七、 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河流综合治理开发,搞好电网和电源建设规划。电站建设要中、小型结合,优先建设综合利用效益好,具有调节性能的电站。积极利用丰水期的季节性电能发展地方经济。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和售电的关系。
八、 积极发展农村水电,实现初级电气化。农村电气化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各个方面。建设任务重的省(自治区)、地、市及电气化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附件: “八五”期间建设的二百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