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8年0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8〕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2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是否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其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部分经费来自地方财政,主要领导由劳动行政部门任命,管理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因此,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属于政府部门办学,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希望各地在对社会力量办学评估中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以保证劳动部门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