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37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94]鲁劳安函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你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省内制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加班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
待《劳动法》颁布后,可根据《劳动法》修订省内的规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