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艾办发〔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在京成员单位:
2004年12月1日是第17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关注妇女、抗击艾滋”,其主要含义是提醒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艾滋病对妇女的影响,动员广大妇女行动起来,与全社会一道共同抗击艾滋病,减轻艾滋病对妇女的威胁。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及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署名文章的指示,组织动员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决定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掀起今年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新高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特别是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积极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署名文章中的指示精神。在今年12月1日前后,建议各级领导深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家庭,看望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线,看望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鼓励他们的献身精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 做好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4]17号)精神,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一方面大力宣传我国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政策、艾滋病防治知识和防治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各地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要求,按照工作目标和各自的职责任务,全面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在今年的艾滋病宣传活动中,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贡献。
三、 为支持和指导各地的宣传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编印制作了一部分健康教育手册、宣传海报、健康教育要点和图像资料模版,近日将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协商,已初步确定全国性和部分地区宣传活动计划。望各地参照国家活动计划,制定本地的活动计划,在12月1日前后掀起宣传工作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