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87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9〕87号 1999年10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防科工委 外经贸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1999年9月1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船行业贯彻中央提出的“中国的船舶要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方针,在造船能力、技术和出口船舶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民用船舶建造能力已达400万载重吨。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船舶制造业不景气,世界造船能力普遍过剩,我国主要船厂也面临开工不足的困难。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沿海沿江部分地区仍在建设大型造修船基础设施。这些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生产能力短期内难以具备国际竞争力,如果转向国内市场,势必要与国内已有生产能力形成过度竞争。为防止这种重复建设的现象蔓延,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九五”后两年,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外商投资),不分限上限下,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五”期间,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国际船舶市场需求状况,对确有国际竞争力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 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请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 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造修船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申请贷款方出具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情况,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这些项目进行复审。对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需经上述四部委重新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一律不予贷款,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设备与材料。凡不上报的,一经查实即予以通报并撤销项目。
五、 国防科工委作为船舶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全国造修船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