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7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考虑到目前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各地平衡今年的财政收支,对一九九一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从一九九二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为了保证各类外贸企业及时得到足额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对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金额,采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阶段结算的办法。有关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