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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4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3月16日 国办发〔1994〕43号)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 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 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五)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

(六)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

(七)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

(九)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研究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流转税管理一司

负责增值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

(四)流转税管理二司

负责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五)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六)地方税务司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各税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检查地方税务局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对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七)涉外税务管理司

负责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业务及征收管理,研究有关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参与有关涉外税收的税法、条例的拟定工作,制订反避税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的涉外税收国际谈判及国际税收协议、协定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八)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参与研究拟定全国进出口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下达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九)征收管理司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的拟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征管现代化建设,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税务稽查机构,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征管制度的情况,负责税务代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司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汇总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制订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制订装备器材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十一)国际交流合作司

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交流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归口管理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制度,承办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本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三)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司级领导职数3名,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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