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4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上划中央管理的报告》(津政报[198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
二、 财务关系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上划。财政上交基数,按一九八八年油田实际上交财政的利润一千三百三十万元划转。
三、 大港石油管理局上划后,产品税按国家规定地方和中央财政三、七分成,并相应调整财政基数。
四、 大港石油管理局应上交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国库券、特种国债等项收入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划转。
五、 大港油田生产的各种油气产品,按有关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油田的物资供应按现行渠道不变。
六、 大港石油管理局的干部管理相应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请你们抓紧与有关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国务院
一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