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
二、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修订后的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三、 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国家认监委
2024年4月8日
附件:
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
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