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


二、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修订后的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三、 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国家认监委

2024年4月8日

附件:

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

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