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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1   阅读:

发文机关铁道部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安监函〔2001〕430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确保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为避免、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铁路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行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铁路单位必须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标准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铁路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保证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发、减少劳动防护用品或延长其使用期限。


第五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2.监督指导全路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3.督促检查全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质量、使用标准和有关管理法规、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按照铁路劳动防护用品“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原则,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供应管理。

4.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及部分辅助用品的质量进行抽检。

5.对管内所属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供应部门及其生产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执行铁道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铁路劳动防护用品部、局两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铁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得到有效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铁路单位采购、供应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九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十条 铁道部对全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规范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依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标准和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管内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组织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省(市)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部门,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铁路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各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其安全性能、有效日期,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了解掌握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根据作业环境、条件变化及生产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十六条 铁道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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