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函〔2016〕232号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民函〔2016〕232号)
劳动经济学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劳动经济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劳动经济学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社科院。
劳动经济学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劳动经济学术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学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学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