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计司函字〔1994〕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劳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鉴证。
三、 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