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4〕1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以来,我部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等有关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纳入国务院审改办清理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45项的处理结果为:国务院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9项(以国务院下发文件为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分别确定保留了涉及劳动保障的9项行政许可、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务院对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的保留、取消、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保证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工作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凡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在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公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停止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3项劳动保障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准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4项劳动保障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我部将尽快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二、 加强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主要有: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制定听证规则,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和监督办法,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强化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等。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重大的行政行为,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因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依法纠正不当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被许可人、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法制司书面报告。
附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目录(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略)
3.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4.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略)
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二00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