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对国外发生七级以上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破坏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及时提供必要的援助,以争取好的国际影响,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对国外发生破坏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问题涉及到许多部门,此项工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
二、 国家地震局应利用现有的地震速报台网,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并对可能造成的震害程度作出初步估计,及时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三、 由国家地震局汇总国外大地震的灾情。各有关部门及震区各驻外使领馆、新华社及其驻外机构应迅速将获悉的灾情(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破坏等)信息及时通报国家地震局。
四、 外交部在地震发生后应尽快(最迟在三天之内)以国家领导人或中国政府名义向受灾国或地区发出慰问电;同时卫生部以卫生部部长名义,向受灾国或地区的相应机构或组织发出慰问电。
五、 在综合分析判断灾情程度基础上,由国家地震局向外交部提供受灾基本情况,由外交部商有关部门,根据国际惯例和具体情况,在三天之内就我国提供救灾援助的规模、数额、方式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在震后五天之内作出援助决策。
六、 在征得受灾国政府同意或根据受灾国政府的请求,卫生部可以迅速组织抢救医疗队,前往受灾区域开展抢救工作;国家地震局可以组织地震专家组尽快赶往受灾国进行技术援助,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分析判断、灾情考察等工作。地震救灾医疗队的经费由财政部专款拨给。
七、 全部救援物资应以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八、 国外破坏性大地震快速反应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高效完成对应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
外交部在办理前往受灾国工作人员出国手续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对待;海关总署和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为运送救援人员、地震工作专家和救援物资办理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九、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精神,具体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