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体委:
你们联合上报的沪府〔1992〕23号、24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现行政策,各地筹办各种洲际间、国际间及国内的大型运动会所需经费,均应由筹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承办东亚运动会所需经费,包括外汇指标,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二、 鉴于移动电话国内尚未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为解决运动会通讯问题,同意进口移动电话一千门,专门用于运动会各比赛场馆和运动员住地的通讯需要。至于所需用户数字程控交换机,因国内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均可满足需要,可在国内采购。
三、 上海市筹办东亚运动会,不宜以集资为目的进口彩色显像管、空调压缩机和摄录一体机散件。
四、 考虑到承办东亚运动会的特殊需要,同意对运动会进口物品按以下办法征免进口环节税:
(一)接受境外捐赠或进口运动会直接使用的体育运动器材、设备、服装和体育运动需用的测试仪器(包括兴奋剂检测设施、性别鉴定仪等)、计时计分装置,以及为装修、新建运动会比赛场馆需用的材料、设施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产品)税。
(二)除进口的小轿车(不包括经批准接受的捐赠车辆)、空调、电梯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予照章征税外,对运动会经批准进口自用的一般物资(包括经批准进口的移动电话),在合理的品种、数量范围以内,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产品)税。
(三)对经批准进口的境外捐赠车辆,属直接用于东亚运动会的工作用车,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核定数量后,可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非直接用于该运动会的车辆,应照章征税。
(四)对以集资为目的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各类进口物资(包括生产或销售),一律照章征税。 (五)上述减免税进口物品在运动会结束后如转让、出售,应照章补征进口环节各项税收。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