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3〕2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03年9月24日 税委会[2003]2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的5年。
二、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39041000,该税号项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不包括在内。
三、 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二)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LTD):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三)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Ltd.):17%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钟渊化学王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84%
(四)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Kaustik):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47%
(五)台湾地区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 Corporation):12%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2%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5%
四、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 对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于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