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1〕58号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八五"期间用粮食和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以工代赈方式治理大江大河大湖,帮助灾区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全国救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计划,把这项工作迅速安排下去。
附:国家计委关于"八五"期间用粮食和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每年再专项安排价值二十亿元的粮食和工业品(五年总规模为一百亿元,)用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决定,经与有关部门的部分受灾省的区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 基本方针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灾情严重、受灾面广、损失巨大,特别是水利设施方面的损失尤为严重。为此,这次以工代赈工作要把恢复水毁水利设施放在突出的地位,重点加以扶持。同时要贯彻"恢复与预防"相结合、工程建设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水利设施除害兴利能力,以利于这些工程能够持久发挥防洪、灌溉及其他方面的综合效益。
二、 投向范围
今年灾害覆盖面广,全国二十多个省区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其中安徽、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尤为严重。根据这种情况,这次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主要是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
三、 建设内容
这次以工代赈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广泛组织群众投劳,使这些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五年内国家将安排八十亿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水利建设,其中二十亿元专项安排淮河流域和太湖综合治理中的骨干工程。水利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堤防加固加高、河流治理开发中骨干工程建设、大中型灌溉工程的修复和完善配套,以及重点海堤的除险加固等。同时,安排十亿元用于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毁道路桥梁和水毁商业网点的恢复,并预留十亿元,作为机动建设资金。
四、 计划管理方式
这次以工代赈建设工程的规模较大,在计划管理上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和省区市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省区市的以工代赈总规模,分年度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一)淮河流域和太湖综合治理骨干工程项目,按照大中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将根据项目的安排和进展情况。下达以工代赈资金计划。
(二)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区市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查后的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以工代赈建设项目计划(其中大中型水利项目由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具体的工程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地方小型及配套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 配套资金和物资供应
这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措施之一,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民工的劳务报酬,应将这项资金与国家和地方各种投入的资金捆起来,统筹安排,统一规则,配套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不作统一规定。
以工代赈所需要的物资,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各级计划部门要划出专项指标纳入计划供应。国家适当补助一部分计划内钢材、木材、水泥等用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六、 以工代赈的商品供应种类
根据这次灾区的受灾情况和特点,要扩大商品的供应种类。用于这次以工代赈的商品主要是粮食、白糖、日用必需品、棉纺织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以及部分国产化肥、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高档消费品和由财政补助的大宗商品(不含粮食)不列入供应范围。商品供应和管理由商业、物资部门负责。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群众的需求特点和库存商品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商品的供应品种,使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七、 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
这次以工代赈仍采用等额印发购货券的办法。即用购货券支付给参加建设的民工,民工持券到指定的商业供销网点按时购买商品。购货券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及管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继续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的通知》(计地区〔1989〕738号)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财务结算仍采取专业银行核销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汇总,减少人民银行当年结益,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中低档工来品以工代赈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财务结算办法》(计地区〔198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 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以工代赈工作是国家救灾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投入巨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这项工作做得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进展,而且也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省区市以工代赈业务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审计、物价、公安、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以工代赈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杜绝贪污、侵占、挪用和倒卖以工代赈商品和物资的现象。对以身试法者要从重、从严惩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