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2〕10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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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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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2〕10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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