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41号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依法查处了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现将《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
(证监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最近,证监会依法查处了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红光公司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1993年5月改组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该公司于1997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筹集资金41020万元。经我会查实,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
二、 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红光公司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今年4月该公司在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三、 隐瞒重大事项。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
四、 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现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填补公司的亏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红光公司对此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五、 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帐户自行买卖股票,
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六、 涉嫌犯罪。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按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1330万元多出166万元,其中白条入帐等非正常开支达13万元,从帐外支付100万元,有涉嫌犯罪问题。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我会依法决定对红光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二)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三)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四)对承担红光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
(五)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六)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外,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红光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件表明,个别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牟取经济利益,弄虚作假甚至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此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要严格遵守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努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绝不能为了局部利益,包庇和纵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组织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己任,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经营。
证券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努力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