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4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
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组建煤炭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面向全行业,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理顺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
一、 职能转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煤炭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煤价的放开,促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企业的实力和活力,加快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实行上述改革,煤炭部的职能转变如下:
--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只考核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指标。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不再于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主要职能转为产、运、需的平衡及协调外部关系。
--三年内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划,放开煤价。主要职能转为研究改革煤炭订货、销售和运输体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大幅度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劳动工资只管工资总额等宏观管理,不干涉企业的劳动用工权。
--企业自有资金自主使用。部只集中吨煤一元维简费,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科研、教育等事业。主要职能转为制订经济政策,协助综合经济部门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 主要职责
煤炭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和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
(三)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系。
(四)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五)按照国家年度煤炭生产、分配和进出口计划,协调煤炭工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监督。培养煤炭工业专业人才。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少数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七)负责政府间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工业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和人才引进。
(八)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
(九)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汇集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科技、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及人才交流等服务。
(十一)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煤炭部设十一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调和组织机关办公以及值班、文秘、接待工作;负责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社团管理工作;负责信访、保密、档案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订发展煤炭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归口管理行业法规、规范和煤炭经济体制改革;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
组织研究煤炭行业发展战略,编制煤炭行业发展和煤炭资源利用规划及年度生产、基建、引进计划;综合平衡、协调与其他行业的配合协作;制定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经济技术政策、规程、规范和标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新矿区建设、老矿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查。
(四)生产协调司
制订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程和标准;协调煤炭企业内外部关系;指导、协调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负责限额以上生产矿井、洗煤厂改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协调行业环保工作。
(五)煤炭调运司
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编制煤炭调运计划,协调产、运、需关系,掌握和研究煤炭运销和市场信息,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推进煤炭运销体制改革。
(六)安全司
制订煤炭行业的安全规程;监督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救护及调查;组织安全培训。
(七)财务劳资司
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杠杆和工资政策调控煤炭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订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对工资总额进行宏观管理;推进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审查汇编部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八)人事司
制订煤炭工业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煤炭工业人才规划及干部年度需求计划;管理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
(九)科技教育司
制订煤炭工业科技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技术法规、标准、规范;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推广,以及专利和技术监督工作。审定院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院校招生计划;归口管理教育行政工作,推进直属高校改革。
(十)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司
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协调、指导企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协调安排发展三产的贷款和资源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及节能专项资金。
(十一)国际合作司
组织政府间及民间国际煤炭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煤炭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一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八名(含总工程师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这次机构改革,机关精减九百多人,采取充实和组建若干实体性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及充实现有社团组织等措施,进行分流。
通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适当调整部属公司与事业单位。需调整和新组建的公司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自收自支。
五、 理顺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理顺投资管理体制问题,待按国务院新的改革措施执行。
(二)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所有制办的煤矿,煤炭部实行行业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主管部门的作用。
(三)煤炭部对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地方煤炭公司和华晋焦煤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四)与电力部的关系。
1、煤炭部在电力部大力支持下自建的坑口电厂联入电网应符合技术标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电网调峰;电力部对煤炭部自建的坑口电厂在政策上应与大电厂一视同仁。
2、原能源部归口管理的伊敏煤电联营公司,参加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是股份公司,其章程由投资方商定,由电力部商煤炭部批准。电力部和煤炭部对公司分别进行行业管理。伊敏河水泥厂的管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煤炭部商有关投资方确定。煤、电双方共同做好工作。
(五)与铁道部、交通部的关系。
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煤炭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具体协商煤矿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及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并协调年度计划的调整。
2、按照年度煤炭计划,煤炭部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向铁路部门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执行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煤炭部与铁道部共同协调处理编制和执行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年度订货合同,煤炭部组织煤炭系统向交通部门提出月度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会同交通部协调处理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
3、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共同制订和修订“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煤炭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办理违流和特殊情况的煤炭运输。
(六)与各省、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的关系,由煤炭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统筹考虑,提出改革方案,经中编办协调审核,商地方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