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65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选址和规划面积的请示》和《关于设立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粤府[1992]第157、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番禺市东南部,东以金沙路、金珠路、合成桥、金岭路为界;南以大岭村为界;西以蕉门水道、蕉门河为界;北以小虎沥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平方公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惠州市南部大亚湾,东以渡头至禾里把为界;南以渡头沿淡澳河至新屋仔、横山沥、茶头山山脚为界;西以茶头山山脚至磨岭、水口至水保站为界;北以磨岭至水口,淡澳公路,新桥水库屋至禾里把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八平方公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稳步发展的方针,起步面积不超过三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