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国的有色金属矿藏资源丰富,是我国的优势,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对促进四化建设和增加外贸收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重点有色金属矿山和冶炼、加工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加强领导,提高经济效益,开展综合利用,加快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 将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从冶金部划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公司的组建要有新的突破,要真正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产销结合、工贸一体的经济实体,不要搞成变相的行政机关。
(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相当国务院直属局一级,上边不再归口,涉及有关部门的事情,应直接与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三) 原则上同意上收一部分企业,使总公司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管理。但上收企业应与地方商量,分步骤进行。可以先收重点矿山和一些非收不可的企业。上收企业在财政上要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具体做法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与地方和财政部商定。 今后新建的企业,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四) 施工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学校、地质勘探队伍原则上不拆散,归属问题按国家经委与冶金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协商的意见办理。
(五) 总公司由邱纯甫同志牵头, 吸收有关同志(林泽生、费子文、刘学新、茅林、王哲、朱雷同志)组成筹建班子,进行筹建。
在总公司的组建过程中,要同时把今年日常生产调度和建设指挥工作做好。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从全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四日)
为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我国有色金属资源的优势,自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有色金属工业管理总局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提出,要改革现行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向总公司过渡。经过近两年来的酝酿和筹备,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最近又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冶金、财政、经贸、地质、劳动人事、银行、物资等部门反复磋商,对组建总公司的有关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改革现行有色金属工业的管理体制 有色金属工业有六个特点:一是资源都分散在深山野外,建设和生产艰难,职工生活艰苦;二是建设周期长,一个中型矿山从地质勘探到建成投入生产,一般需要十年上下;三是矿石产量从建成投产到采完闭坑,逐年产量有高有低,不可能均衡,生产能力每年都有消失;四是需要投资的数量比一般加工工业要大得多,而矿产品利润偏低,地方一般很少向矿山投资;五是有色金属工业以矿山为基础,采矿、选矿、冶炼、加工是按全国范围布局和协作配套的;六是矿产品大部分外调,当地也没有积极性。上述这六个特点和它在国民经济、国防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有色金属工业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
目前实行的分散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阻碍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有色金属成了国民经济的短线, 已由赚取外汇的部门变为消耗外汇的部门。由于财力分散,集中资金困难,多数企业是四、五十年代的老设备,得不到更新改造,矿山生产能力下降。这种管理体制使我国有色金属的潜力和优势发挥不出来。因此,改革现行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几个问题1.总公司的性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直属局级公司。总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总公司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对其直属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易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管理。同时受政府委托,担负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建设和进出口业务的统筹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方针、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在计划、物资、财政、信贷、科研、教育、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干部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外事等方面予以单独立户。
2.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总公司要认真抓好规划、技术政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首先要组织力量,制订出全行业的长远规划,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前八年,贯彻调整方针,改革体制,整顿企业,进行综合治理;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重点企业,搞好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以矿山为基础,抓好重点项目的建设。第二步,后十年, 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并搞好新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品种齐全、质量高、能耗低,部分领域的技术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3.总公司的管理范围:
(1)除已直属的企业外,对这次拟上收的有色金属骨干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
在有色金属工业集中产区,按照有色金属工业的自然区域,成立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统一管理本地区的总公司部分直属企业,并受当地政府委托,归口管理地方有色金属企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要参加所在城市的地区性综合规划,生产的非统配产品,应照顾企业所在地方的需要。总公司对中小有色金属企业采取扶植政策,统一计划,给予技术、业务指导,组织生产协作,并按合同收购其产品。
(2)总公司设在北京。总公司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总公司和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调动、任免,以总公司为主。
实行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总公司与财政部商定。总公司要严格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制度及其内部的分级经济核算制度,并赋予所属企业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为扶植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30%的折旧费,交总公司统一调节使用。
(3)企业上收后,总公司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凡由地方划归总公司直属的企业,其利润可根据不同地方、不同企业情况,确定分成比例。具体分成比例和财政部商定。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产品实行全额分成,根据产品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和需用情况确定比例留给地方。
地方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可采用入股或合资经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进行管理,偿还双方共同的贷款后,实现的盈亏,由总公司和地方按投资股份承担经济责任和分享权益。
今后总公司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包括在建企业),均为总公司直属企业。地方参与一部分投资的新建大中型项目,按投资比例参与利润分成。
(4)统一管理十二个有色冶金建设公司。
(5)关于冶金地质勘探队伍的管理,建议地质队伍不分,由于有色金属的地质工作量比重大,将冶金部地质局及所属公司、研究所、院校等单位,基本上划归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承担黑色金属矿山地质勘探任务的公司、研究所和钢铁联合企业所属的地质勘探队伍,仍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
(6)关于黄金的管理和黄金、白银生产发展基金问题。黄金公司仍由冶金部管理。今后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生产的黄金和白银,按照规定应得的黄金、白银生产发展基金,由人民银行直接拨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用以发展黄金和白银生产。(7)关于组建钨业公司。 为充分发挥我国钨资源的优势,需要对钨业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领导下,拟上收原中央下放的十五个钨企业,逐步组建成经济实体性的公司, 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在外贸上实行工贸一体、统一对外。
(8)关于冶金院校的管理。冶金工业有二十五所大、中专院校,均为冶金部直接领导。为紧密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需要,加速培养有色金属专业人才,对属于有色金属工业的专门院校以及部分冶金专业学校,宜由冶金部划归总公司领导和管理。对于为钢铁、有色所共用的专业学校,其毕业生可按专业和比例进行分配,这些学校的经费,按划分后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拨给。
(9)关于有色金属产品分配和出口管理。为了实行产销结合、工贸一体,总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二年内,采取过渡的方式,逐步实现总公司范围内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进行管理。目前,先将冶金部有关有色金属方面的外事工作和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业务及人员划归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和经营。
三、关于组建总公司的工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组建工作,已经酝酿和筹备成熟,成立总公司涉及到现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地方的经济利益,以及改变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等问题,关系比较复杂,任务比较艰巨,因此建议:
1.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2.拟上收企业事业单位和成立地区性的有色金属分公司,请国务院批准,由总公司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办理上划企业事业单位交接事宜。
3.总公司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公司机关本着精干的精神,抓紧进行组建。所需干部,由冶金部机关及在京院所选调,人员编制为企业编制。4.总公司在组建过程中,要把当前生产建设工作抓紧、抓好,把今年上半年的生产建设任务安排落实,不能因组建总公司而有所影响,需请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予以支持。5.为了便于管理,冶金部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后勤工作和机关的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应当分开。有关分属事宜,由冶金部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成一个小组共同提出具体方案,协商解决。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