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36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举办各种国际活动所需场馆建设投资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举办各种国际活动所需场馆建设投资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各地陆续兴建了一些宾馆、公寓、国际会议中心和运动场馆等,大大改善了在我国举办各种国际活动(包括展览会、国际会议、运动会等)的条件。近来,又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国家安排或补助专项投资,建设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等)场馆。我们研究认为,目前国家财力紧张,必须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没有力量支持地方和部门兴建举办各种国际活动所需的场馆。因此,各地区和各部门举办各种国际活动,包括全国性的各种运动会,都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量力而行,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如举办时还需要新建一些填平补齐的项目,所需投资均由地方、部门自行解决,国家不再安排或补助专项建设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