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75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请示》(内政发〔1990〕125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区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在新学期(年)执行。
二、 对学校代收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按照自愿原则,不应统一规定收取。
三、 新的学杂费标准实施以后,学校自定的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也不得另立项目,向学生家长和家长所在单位索取钱物。
四、 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