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问题的请示》(银发〔1992〕139号)和你行金管司《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更改名称的报告》(银金管〔1992〕3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以及各种外币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请你行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保险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后的管理政府部门办理保险业务等政企不分的行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