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问题的请示》(银发〔1992〕139号)和你行金管司《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更改名称的报告》(银金管〔1992〕3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以及各种外币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请你行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保险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后的管理政府部门办理保险业务等政企不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