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
为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三十五亿元,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但到六月底,各部门、各地区购买重点企业债券金额仅三百多万元,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势必影响国家重点建设。为此,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单位研究,现就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九八九年国家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三十五亿元。拟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地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自筹投资规模、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参考各地区向国家计委核报的认购债券情况,将重点企业债券任务分配给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行重点企业债券,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必须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部门(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确保完成。
二、 今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要求在八月二十日以前认购50%,其余部分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认购完成。年度计划执行中国家追加的自筹投资指标,在计划下达前一次认购。
三、 尚未完成认购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任务的部门、地区,一九八九年要继续完成(当年已竣工的项目也必须补购)。
四、 地方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收缴到各专业银行;中央单位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由部门(公司)负责统一收缴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五、 各专业银行务必认真负起责任,抓紧抓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按月将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逐级上解,直至汇总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债券收据暂由各专业银行出具,年终各专业银行总行再与国家有关专业投资公司等债务单位结算。
六、 对未完成认购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 一九八九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年利率为7.2%。具体事宜,按 《国务院关于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