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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0717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

为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三十五亿元,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但到六月底,各部门、各地区购买重点企业债券金额仅三百多万元,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势必影响国家重点建设。为此,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单位研究,现就发行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九八九年国家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三十五亿元。拟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地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自筹投资规模、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参考各地区向国家计委核报的认购债券情况,将重点企业债券任务分配给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行重点企业债券,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必须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部门(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确保完成。

二、 今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要求在八月二十日以前认购50%,其余部分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认购完成。年度计划执行中国家追加的自筹投资指标,在计划下达前一次认购。

三、 尚未完成认购一九八九年重点企业债券任务的部门、地区,一九八九年要继续完成(当年已竣工的项目也必须补购)。

四、 地方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收缴到各专业银行;中央单位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由部门(公司)负责统一收缴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五、 各专业银行务必认真负起责任,抓紧抓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按月将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逐级上解,直至汇总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债券收据暂由各专业银行出具,年终各专业银行总行再与国家有关专业投资公司等债务单位结算。

六、 对未完成认购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 一九八九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年利率为72%。具体事宜,按 《国务院关于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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