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始办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稀办02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稀办02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有关省、自治区稀土办公室、地质矿产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稀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根据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规定,现将重新申领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 自1992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合格后,由省稀土办公室按审批规定要求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稀土办公室。

三、 除审批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开采设计资料外,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开办的矿山储量需出具省级以上储委认可的文件;

2.矿山开采生产规模要≥50吨(以氧化物计);

3.矿山设计要有可行性报告;

4.采矿回收率要≥80%,离子相浸出率要≥80%;

5.尾矿坝的容量要≥100万立方米;

6.矿山企业要配备选矿技术人员;

7.矿山企业出具的企业工商执照,批准日期要在1991年1月5日之前。

四、 本文件所指离子型稀土矿山仅限于文件下发前已经开办的矿山。国家原则上规定两年之内不办理新建矿山项目的审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