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稀办02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稀办02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有关省、自治区稀土办公室、地质矿产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稀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根据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规定,现将重新申领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 自1992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合格后,由省稀土办公室按审批规定要求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稀土办公室。
三、 除审批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开采设计资料外,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开办的矿山储量需出具省级以上储委认可的文件;
2.矿山开采生产规模要≥50吨(以氧化物计);
3.矿山设计要有可行性报告;
4.采矿回收率要≥80%,离子相浸出率要≥80%;
5.尾矿坝的容量要≥100万立方米;
6.矿山企业要配备选矿技术人员;
7.矿山企业出具的企业工商执照,批准日期要在1991年1月5日之前。
四、 本文件所指离子型稀土矿山仅限于文件下发前已经开办的矿山。国家原则上规定两年之内不办理新建矿山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