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246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府法[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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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246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府法[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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