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5年在关税配额外以有数量限制的暂定关税方式进口棉花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5〕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按"有数量限制的暂定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以滑准税方式确定暂定关税税率,税率滑动范围为5%一40%.具体方式为: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为5%;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Ri=INT[( pt -1)×1000+0.5]/1000(Ri≤40%)

Pi×E关税=Ri×pi×E其中:Ri一暂定关税税率,当Ri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E一美元汇率;Pi一关税完税价格(美元);Pt一常数,为10531;INT――取整函数(即: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二、 适用产品范围5201.0000税号项下关税配额外进口的棉花。

三、 适用企业及数量安排采用以上方式进口棉花的数量限制为140万吨。具体进口企业及数量安排另行通知。

四、 加工贸易适用问题对在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如需实行台帐实转保证金管理的企业,备案时海关按照本次配额外追加的140万吨棉花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台帐保证金,超出规定数量范围的棉花,一律按照配额外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台帐保证金。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的,在本通知执行期内内销的棉花,按照上述所适用的税率补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执行期以外内销的棉花,按照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五、 适用期限本通知适用于在上述安排下,于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报关进口的棉花。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