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1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建设昆明市青少年宫的报告》(云政发〔1989〕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同意昆明市青少年宫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内开展活动。俟国家及你省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由你省及昆明市负责将青少年宫迁出,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全部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
二、 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内,文物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部分进行维修;青少年宫对所使用的部分,应在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维修和保养。要确保旧址内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也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 昆明市青少年宫与文物主管部门应签订保护使用的合同。对该旧址的维修方案应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