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8〕16号
施行日期1988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扩大本市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
为了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适用于北京市。其中关于邀请外国非官方人员来我国进行贸易或科技交流活动的审批权,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不下放给区、县,仍在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