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核准,我国已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加入国际上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并于加入时声明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束,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两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该两公约已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日起对我国生效。

自六十年代初以来,国际上以暴力劫持民航飞机和破坏民航设施的事件频繁发生。为制止这类恐怖行动,保卫国际民航安全,国际民航组织于一九六三年主持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我国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经国务院核准加入)。随后,又于一九七0年和一九七一年先后制订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对保障民航飞机和设施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劫机等恐怖行动在国际上虽已减少,但仍时有发生;我国民航飞机也曾发生三起企图劫机外逃未遂事件。为了保证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有效地防止劫持飞机等犯罪行为发生,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文译本请见一九八0年第十七号国务院公报,《东京公约》请见民航总局、外交部(78)指际字第591号文件),提高警惕,严格地面安全检查和机上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有人以暴力劫机和破坏民航设施,保证我民航飞行安全。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