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34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5月19日 证委发[1997]34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关于转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申请的函》(机械政[1997]36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3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4500万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5000万股。其中,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持有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境外上市外资股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950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3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公司的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6%。
三、 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