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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8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

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服饰、军车号牌,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有的伪造、盗用军车号牌,为走私、贩毒等活动提供掩护;有的甚至公然冒充军用船艇在海上行凶抢劫。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避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严厉打击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军队政治声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一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协调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坚决、果断、迅速地制止和打击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地区,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务求在短期内抓出成效。

二、 在查处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中,各省军区、警备(卫戍)区,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同行动,做到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假冒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的非法活动,要严肃追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假冒军队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对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推销产品的要坚决制止,对伪造、盗用、租借的军车号牌,要查清来源,一律收缴。对伪造军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姑息迁就、以罚代刑。

三、 军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总部关于生产经营、军车号牌、军人证件、服装服饰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和远离部队驻地的单位以及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在公文、证件、服装服饰、车辆号牌等方面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条件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此类案件和问题,应移送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四、 宣传舆论单位要积极配合打击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导,以正视听,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提高警惕。

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性、长期性,密切注意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把打击和制止假冒军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主动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迅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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