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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6〕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 中办发[1986]4号)

近年来,一些干部,包括有的高级干部,不顾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继续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有的以出差、参观学习为名游山玩水;有的退出或即将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用公款外出旅游;有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学会、协会,不从工作需要出发,到旅游区、风景区召开会议。这样做,助长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 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 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如确需到这些地方召开会议,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在时间安排上要避开旅游旺季。

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三、 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接待。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跨省活动,应分别报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四、 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副省(部)长级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时,因病或年老体弱确需家属陪同的,经批准,只报销一名家属的同席车船机票和住宿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向所属单位和全体干部进行传达,认真贯彻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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