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成效,但在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矛盾。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和高速公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今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地方政府行使这一权力。
二、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公安、交通两部门要相互支持,大力协同,把高速公路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