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24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青海、甘肃省(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1995年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发〔1995〕1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新疆、青海和甘肃省(区)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按照《关于研究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191号)、《关于制止金农进入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非法采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通〔1994〕34号)的要求,坚决禁止在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非法采金、非法捕猎。这项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地(州)、县。如再次发生进入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非法采金、非法捕猎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 建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青海、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三省(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对策,统一行动。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国家环保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三、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把严厉打击非法采金、非法捕猎,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保障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社会安定。对违法违纪的有关责任者,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尽快制定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五、 关于在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区有限度地进行黄金资源的勘查开采问题,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关于研究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先研究提出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地矿部、国家环保局、原国家黄金局《关于在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进行金矿勘查、开采问题的函》(地政发〔1991〕125号)的要求办理。请地矿部、冶金部、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在批准之前,不要组织力量进驻自然保护区勘查和开采黄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