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1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家土地管理局必须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一、 职能转变
适应加快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的水平。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并促其保值增值。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保证土地供需基本平衡,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使土地管理真正起到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调控市场的作用。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有关制订全国及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技术性工作及政策、法律、地价、信息等咨询服务工作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 主要职责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设,研究制订全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
(三)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国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主管全国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六)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
(九)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土地管理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局领导秘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主管信访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综合、信息、档案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计划、考核、任免、调配、离退休及社团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及港澳台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管理引资、引智工作,指导、协调土地管理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局人事司、局外事司的印章。
(二)计划财务司
负责综合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编报并落实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和物资计划,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业务经费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统计、财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
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的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监督检查法规和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办法;负责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的改革方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立案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四)地籍管理司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负责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组织制订全国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制订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土地利用规划司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土地后备资源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制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措施;指导地方各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开发复垦、耕地保护等业务。
(六)建设用地管理司
负责全国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承办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规、技术政策和经济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
(七)科技宣教司
制订土地管理科技、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土地管理科技、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土地管理科技工作,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归口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工作;组织土地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土地管理宣传、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出版等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