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9〕20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并在今后年度顺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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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06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9〕20号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并在今后年度顺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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